組織章程

 中 華 民 國 水 產 種 苗 協 會 組 織 章 程

*86.9.09     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87.8.19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88.7.29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89.7.26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90.8.23     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95.3.10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96.4.12     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99.3.12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104.3.20    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106.3.17    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109.7.31    第九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水產種苗協會」成立於民國85年5月15日(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整合國內水產種苗業者產銷能力、開拓水產種苗外銷市場、加強國內業者水產種苗技術交流、提升國內水產種苗繁殖技術、促進產業永續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純為水產種苗繁養殖相關業者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視需要於各地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收集各國水產種苗繁養殖技術及市場資訊,供業者參考。
        二、協助業者開拓外銷市場。
        三、協助業者與國外客戶達成品質認證之工作。
        四、拓展國際區域養殖技術交流。
        五、協助業者提昇水產種苗產銷新技術。
        六、協助業者改善水產種苗繁養殖及產銷設施。
        七、協助業者發展新品種繁養殖技術。
        八、在政府政策許可之範圍,協助業者輸出各項水產養殖技術。
        九、協助政府進行水產種苗保育暨放流工作。
        十、接受政府委託進行本產業相關業務之推廣調查研究工作。
        十一、促進水產種苗產業產銷秩序穩定。
        十二、協助業界共同建立永續發展的規範。
        十三、其他相關水產種苗產業推廣工作。
        十四、媒合產、官、學、研界共同發展水產種苗產業。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成下列五項:
        一、一般會員:凡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贊同本會宗旨,並從事水產種苗繁養殖相關行業之個人或政府、學術研究機構之人員,
              經會員一人以上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一般會員。
        二、尊爵會員:凡原屬永久會員,且自110年1月1日起繼續繳交常年費1000元者,授予尊爵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原屬永久會員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繳交常年費1000元者,授予榮譽會員。
        四、團體會員:凡對水產種苗產業發展有助益之政府單位或民間組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指定代表一人
              行使會員之權力與義務。
        五、贊助會員:凡對水產種苗產業發展關心之個人或團體,得向本會申請贊助會員,每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以上。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為本會贊助會員,
              並由理事會頒發贊助感謝狀。
第八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入會需滿一年以上並正常繳交年費者,方可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
        二、參與本會協助爭取拓展外銷之工作。
        三、有向本會陳述意見,請求與建議權。
        四、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五、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本條第一款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依本章程所訂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之決議。 協助達成本會任務。
第十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即予停權,經二次催繳仍拒繳納者則自動喪失會員資格,不另行通知。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之決議(三分之二)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視為退出本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經理事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其他會員代理出席,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一人、監事九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會員大會之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時,
      以抽籤定之。理監事遇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且均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管理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議之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為監事會議之主席。            
第十八條     理監事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選舉人之清查,以公告選舉日前六十日為符合選舉人之截止日,會員須於投票日前六十日(含)繳清會費,始有投票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議決變更或修改本會章程有關事宜。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四、審議理、監事及會員提案、建議事項。
        五、決議財產之處分。
        六、決議本會之解散。
        七、決議其它有關會員權利、義務等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決議會員大會召開事宜。
        四、審理會員入會。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
        六、聘用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之勤惰。
        七、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八、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九、決議會員除名之處分。
        十、其他依職責應辦理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業務、業務執行情形。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喪失會員資格者。 提出書面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依章程規定解職或罷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監事不得委託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召開理、監事會議超過三次者,視同辭職,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其理、監事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皆為無給職,並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必要時得置副祕書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處理日常事務。祕書長由理事長提名,
      理事會通過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研究調查小組,及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議通過,聘請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協助提供會務推行意見。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提出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會員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討論事項須經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
       但下列各項之決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員之同意,始得決議:
        一、章程之變更、修正事項。
        二、理、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本會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之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在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除臨時會議外,定期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三十三條   理、監事會議之提案必需有理、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之理、監事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四章 經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一般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整。    
               於會員入會時繳納。第一年入會時另需繳當年常年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一般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整。
               尊爵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整。

第三十五條   會員退會或除會時所繳納之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
       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歸屬所在地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各項施行細則由理事會另行訂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併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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